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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地铁电梯摔伤,谁担责
www. 57365.com www.cchrcc.com    2018年05月22日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老人乘地铁电梯摔伤,谁担责

——法院判决认定老人自身存在过失,城市轨道公司不担责

原本跟着同伴赶火车出游,没想到乘坐地铁出口电梯时摔伤,安徽合肥市民林某近日起诉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要求对方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5月10日,笔者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林某自身存在过失,城市轨道公司没有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城市轨道公司补偿林某损害后果的10%。

案情

去年5月,年过七旬的林某报了旅行团,背起行囊匆匆忙忙地赶到合肥火车站,不料在火车站地铁出口乘坐手扶电梯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经住院治疗,林某共花费医疗费14044.57元(扣除医保报销部分)。林某认为,城市轨道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确保乘客进出站口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要求城市轨道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23180.88元。

庭审时播放了当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林某于当日到达地铁09A出口,其时林某身背白色双肩包,左手挽衣物,右手拖拽一拉杆旅行箱,与同伴并肩而行。林某踏上手扶电梯后,在手扶电梯左侧站立,拉杆旅行箱放置在其右侧。电梯运动过程中,林某身体左侧碰到电梯扶手下方,导致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手扶电梯上。林某摔倒后试图起身,但因电梯台阶正在上升,5秒钟后林某再次摔倒。此后林某随电梯上升至顶端,由同伴提供救助后坐在电梯口处。很快,城市轨道公司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提供救助。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事故发生时年满73周岁,出门随身携带物品较多,在乘坐手扶电梯时又未能扶好扶手导致摔倒,自身存在过失。城市轨道公司在事故发生约20分钟后给予林某救助,该公司提供的电梯合格证、维保记录、电梯召回记录也可以证实涉案电梯运行状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林某主张城市轨道公司未尽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林某是购买车票后在乘坐自动扶梯的过程中摔伤,损害后果可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故城市轨道公司对林某损害后果承担10%(共计4930.5元)的补偿责任。

法官提示,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出入公共场所,需注意自身安全,可尽量乘坐轨道交通公司提供的垂直电梯出入,在乘坐手扶电梯时需抓稳或由家人陪同,以免发生意外。

责任编辑: 安全生产协会信息员